北京、天津、上海市、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海南省财政厅(局),南京、武汉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为解决粮食仓库严重不足,除国家在基本建设投资中适当安排新建一些仓库外,再在部分大米主产区和主要粮食调入地区修建一部分简易仓库,现就有关财务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预算已安排的简易建筑费首先要用于商业部部发(90)办字第225号通知下达的并经省、直辖市政府同意修建的仓容数;如不敷开支,可以在不突破粮食企业亏损预算的前提下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这是临时采取的一项措施,请各地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业部,北京、天津、上海市、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海南省人民政府、粮食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