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1990年2月1日明传电报],现对烟叶生产扶持费的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烟叶生产扶持费是国家在价格不能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对烟叶生产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应全部用于烟农发展烟叶生产,以保证卷烟的生产,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
二、卷烟厂在调入烟叶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的烟叶生产扶持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仍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与受益部门进行结算。
三、烟叶收购单位在收购烟叶时,应凭与烟农签定的产销合同和实际收购等级、数量,按规定的生产扶持费标准,分户记录应付烟农的生产扶持费,待收购结束后,与烟农结算清楚。
烟叶收购单位按调出的初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向复烤厂或卷烟厂结算;复烤厂按调出的复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加收10%向卷烟厂或烟叶调拨站结算;烟叶调拨站按调出的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含加收10%)向卷烟厂结算。
复烤厂加收10%的烟叶扶持费,是用于抵偿烟叶复烤加工过程中各项损耗,应专项使用。为了便于计算,复烤厂收取的扶持费,在抵减应付烟叶收购单位的扶持费后,不论超支或结余,当年一律转入企业复烤成本。
四、各级烟叶收购调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烟叶生产扶持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收扶持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对超标准收取的部分要全部收归中央财政,并按财经制度严肃处理。
各级烟叶收购调拨单位收取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烟农发展烟叶生产。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均不得侵占、挪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侵占挪用金额外,另处以没收金额500%的罚款。
五、对烟叶生产扶持费的收支情况应设专户进行核算,烟叶收购单位在“其他应付款--应付烟叶生产扶持费”科目核算,按烟农分户;复烤厂、烟叶调拨站在“其他应收款--应收烟叶生产扶持费”科目核算,按烟叶调入单位分户。
烟叶生产扶持费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由各省级公司自行确定。
抄送:国家物价局,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税务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