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有关行业体协:
国家体委、财政部同意黑龙江省体委制定的《第七届冬季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黑龙江省体委、财政厅作出规定。
附件:第七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于1991年2月在黑龙江省举行。为使运动会开得隆重、热烈、精彩、圆满并认真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本着节俭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和冬运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一)会期:1991年2月2日至2月9日(速度滑冰1990年12月2日至7日)。各竞赛委员会和各代表团(队)分别按总规程和单项规程规定及组委会确定的报到及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二)伙食费
1.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20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竞委会交付。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5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竞委会交付。
3.各代表团(队)教练员吃运动灶或吃工作人员灶,由各代表团(队)自定,伙食费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竞委会交付。
4.裁判员、工作人员、特邀代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15元(含自交伙食费部分)。凡享受国家工资待遇的,自交伙食费1元;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按助学金伙食标准交付;凡在原单位已享受伙食补助的教练员、运动员或伙食费标准低于该标准的,按照原享受的标准交付。
(三)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的伙食营养实际需要,可在其上述伙食标准之外,由大会支付伙食管理费,其开支比例按当地实际情况计算,但要从严控制,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他人员不再另列伙食管理费。
(四)住宿费
1.参加大会编内人员在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2.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适当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安排住高级宾馆、饭店,尽量安排在靠近比赛场地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住宿。用后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各代表团(队)提前到会、延期离开和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行负担。
(五)交通费
1.组委会用车辆实行统一安排和管理,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均按工作需要和人员多少配备。由组委会统一安排的比赛和活动的交通费(包括借用车辆保养费、燃料费和车辆租费),由组委会负担。
2.组委会聘请的裁判员、工作人员不住宿的,符合上下班交通费补助规定的,可按规定发给交通补助费。
3.凡与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的交通费,均由个人自理。
4.各代表团(队)自己临时租车和往返途中的交通费,均由各(队)负担。
(六)差旅费
1.组委会聘请的外地裁判员、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由组委会负担。大会聘请的外地裁判员、工作人员除个别年老体弱的裁判长、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坐飞机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均要乘坐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如提前报到、延期离会、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等增加的费用,组委会不予报销。
2.经组委会批准到竞委会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享受规定伙食标准后,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3.各代表团(队)邀请代表、参观等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或原单位负担。
(七)公杂费
1.开支范围、标准:包括文具、纸张、报纸、电话、邮电、资料印刷、零星用品、午餐补助、夜餐费及其它杂费,按在编人员每人每天6角统筹掌握。
2.组委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的,可享受误餐补助,按当地误餐补助标准执行。凡享受伙食补助者,不再另补误餐费。
3.夜餐费:运动员、教练员当晚有比赛任务的按每人3元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各代表团(队)自行负担,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因工作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的,按当地夜餐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4.各代表团(队)的电报、长途电话、办公用品等项费用自行负担。
5.各比赛场馆服务人员的一切补助,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
(八)医药费
1.医药费按组委会在编人员每人每天3角掌握。
2.组委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常用药品,在医务室就诊的药费由组委会开支。
3.组委会在编人员去医院就诊和住院费用,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回原单位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会期内一般性的医药费由组委会负担。除公伤外,赴医院就诊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4.各代表团(队)随队医生所需药品,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九)宣传费
组委会和各竞委会驻地、各比赛场馆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宣传设施,做好宣传工作。有关会场、赛场布置,宣传、学习资料购制及宣传画、标语牌、彩旗等费用的支出,应尽量节俭,从严掌握,经费包干使用。
(十)聘借人员费用
1.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90)体计经管字123号《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中的酬金标准执行。
2.聘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的职工,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
3.聘请退休人员其待遇按原工资与实发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用临时工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待遇等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十一)奖品费
凡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有关部门应提出方案,报组委会审查批准后列入预算,其费用由组委会开支。
(十二)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要量力而行,要热烈而简朴,要严格按照标准及预算掌握开支,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三)场地维修和器材、设备费
必要的场馆维修,按批准项目进行。竞赛器材、设备需要添置的,要严格掌握。上述所需费用核准后,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各代表团(队)训练用的消耗性器材,均由其自理。
(十四)接待费用
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的接待标准开支。属国家体委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其经费由国家体委拨给;属黑龙江省及有关部门邀请的外宾,其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担。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1.第七届全国冬季运动会服务总公司的收入,用于补贴组委会所需经费,由组委会财务部统一安排使用。
2.各比赛场馆要积极合理地组织门票收入,门票收入除支付门票印刷、场地布置、物品损耗、服务人员补助等费用外,剩余款项全部留给场馆使用。组委会使用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不支付场租费。
3.组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广告、赞助、专利商品收入,以冬运会名义收取的资助等收入,按有关规定,由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二)支出管理
1.各竞委会和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编报经费支出预算,由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组委会批准执行。
2.各竞委会和各部门对核定的经费支出预算,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如有计划外的特殊因素,必须尽早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组委会不予负担的开支:非编内人员,如各单位派来采访的新闻、摄影、电视台、广播电台记者、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器材设备厂商派来包修的人员、科研人员、参观人员,以及为运动会服务的商业、邮电、维持秩序的交通、消防、警卫等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
1.组委会所需设备、器材及办公用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凡能不添置的尽量不添置,非添置不可的,在核准的经费指标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购买。
2.组委会所需物资在购买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凡属控购商品,要严格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买。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帐,完善验收、领借手续。凡由组委会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属固定资产范围和耐用的大宗物品,用后统由组委会收回。
3.组委会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经管的购入和借入、借出财产物资的领借、收回、归还等项工作,以防损坏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