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机械电子工业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军工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保军转民、以民养军”的工作,经研究,从1991年起,盈利的中央军工(指核、航空、航天、电子、兵器、船舶工业,下同)工业企业在不减少已确定上缴财政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规定缴纳。具体办法按我部(88)财工字218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已享受我部(91)财工字第19号关于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就不再重复执行本文通知。(88)财工字577号《关于军工企业不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驻各省、市、自治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