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省粮食、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决定今年年底前,将“八五”期间计划新建简易粮食仓库贷款指标中的2亿元,提前安排到今年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要一次建成永久性的简易粮食仓库,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贷款金额为×××万元。分省的建仓标准和要求完成的仓库规模由商业部另行通知。
二、这次安排各地修建简易粮食仓库的贷款,作为特殊情况,其规模和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流动资金贷款解决。请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总行这次下达的分省贷款控制数交有关专业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为便于贷款的集中管理和核算有关贴息金额,此项贷款由各省粮食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一级分行办理贷款手续,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统借统还,不要层层下达贷款指标。请各地人民银行、粮食、财政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抓紧落实建仓贷款。这次下达的建仓贷款规模控制数,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此项贷款期限为二年,贷款利率实行现行粮油商品贷款优惠利率,即年息8.28%。
三、此项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各50%给予贴息。
四、各省还款来源,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规定,从各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中拿出60%,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超储费用中拿出30%,议价粮油经营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从建仓节省的露天保管费以及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集中一部分。为了保证资金到位,按期归还贷款,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预算至少要保持1980年的水平,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还应适当增加。
五、这次修建简易粮仓原则上要选择在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符合粮食流向的地方。建仓贷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六、这次提前贷款修建“八五”期间部分简易粮食仓库,是在国家财政和银行信贷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各级粮食,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抓紧安排落实,争取尽早建成投入使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