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国家黄金管理局、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1990年度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探单位和各级建设银行,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实物,努力节省地质勘探费,认真做好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
二、地质勘探单位用国家预算拨款、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完成的地质工作,都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地质勘探计划和地质勘探支出预算以内。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地质勘探工作计划的部分,要在财务决算中说明原因。
三、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予以全部注销。当年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预算拨款列支。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国家预算拨款、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对外承包及多种经营等各种资金来源应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财务决算中要分别、全面反映各项资金来源、支出、节约或净收入等情况。
五、各部门上报的1990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其各项资金年初数应与总行批复上年决算核定数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数的,必须详细说明调整原因,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
六、“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经费”、“非常损失”、“其他”科目,各部门(单位)必须随“地质其他支出”表一并上报明细说明资料。
七、根据现行地质勘探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地质勘探单位所属企业单位的费用,一律不得由地质勘探费开支;这些附属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再列入、“国家地质工作拨款”,应按有关渠道列支并照章纳税。
八、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14号文《关于划转矿管经费和储量管理经费的批复》,从1990年开始,各省地质矿产局矿管处人员的工资等人头费(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和办公费用,以及局、队派出到地县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业务费等,在矿管经费中列支,不再由地勘费安排。1990年由地勘费安排的各级矿管机构的管理经费,应予以退回,不得在决算中列决核销。
九、增补流动资金,应按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各地质主管部门的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未经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各部门(单位)、各级建设银行不得擅自批准从当年预算或地勘费结余资金中增补流动资金。
十、固定资金不得随意冲减。由于提取折旧冲减固定资金必须与实际提取折旧基金数一致。提取的折旧基金应全额转入更新改造基金。
十一、1990年度,地质勘探单位各项节约和净收入仍全部留用,不上交国家财政。其分配方法与分配比例仍按《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二、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财务决算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编报。各有关部门在首先保证提交预算内计划安排的金矿储量前提下,与国家黄金管理局按合同规定进行“七·五”期间黄金储量承包总结算。总结算的具体工作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另行布置。各有关部门在与国家黄金管理局进行黄金储量承包总结算的同时,要认真编报黄金勘查基金财务决算。凡是1990年底以前提交并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的储量报告,其支出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已完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予以核销;凡是1990年底以前虽已提交但未获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其支出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中一律暂列“未完地质工作支出”,待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验收后,在下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中列决核销。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布置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表式,据实逐项填列资金平衡表及补充资料三(一)“黄金勘查基金结算情况表”及(二)“本年结算黄金储量承包支出情况表”。并在“本年结算黄金储量承包支出情况表”中,注明各承包项目实际成本的资金来源情况,由建设银行经办行签注意见。
各级建设银行,要认真做好黄金勘查基金财务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对提交同一黄金储量多方结算、重复拿钱的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是已用地勘费完成的金矿地质工作,已经列报核销,尔后又向黄金管理局重复结算取得黄金勘查基金的单位,其结算取得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必须如数收回,转作地勘费结余资金。
十三、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财务决算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代表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编报,并于1991年2月底以前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凡是1990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储量报告,并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储量,其支出准予结算,并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已完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予以核销;凡是1990年11月底以前已提交但未获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其支出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中一律暂列“未完地质工作支出”,待下年度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结算和转入“已完地质工作支出”列决核销。
各有关部门在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进行白银勘探储量承包结算的同时,要认真编报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财务决算,即按照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布置地勘财务决算表式,据实逐项填列资金平衡表及补充资料三(一)“白银勘查基金结算情况表”及(二)“本年结算白银储量承包支出情况表”等。
1990年是进行白银勘探储量承包结算的第一年。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以及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结算和编报财务决算。白银勘探储量承包结算表式及有关具体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另行布置。
十四、各地质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乱摊派、乱挤成本、截留收入,滥发钱物,私设小金库,擅自购买控购商品以及预算外收支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反映,检查出的违纪金额中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应及时上缴。
十五、各级建设银行要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地质勘探单位,搞好对帐工作,编好财务决算,并及时进行审查签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政策、制度规定就地协商解决,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办建设银行应在签注意见时加以说明,并将意见分别报总、分行,供审批决算时参考。
十六、各部门汇总编制的地质勘探单位1990年度财务决算,连同财务情况说明应于1991年3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一式两份,同时抄报财政部一份。
十七、1990年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按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函字(89)第299号《关于编制1989年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编报。
十八、地方级地质勘探单位1990年度决算编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建设银行分行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