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冶金厅(局、公司),各有关企业(不发西藏):
为解决重点铁矿山生产、建设严重滞后,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缺口较大等问题,决定适当调整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将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由现在的每吨原矿提取6.7元提高到10元(其中原中央财政补贴1元的办法继续执行),增提部分全部进入企业生产成本。
二、地方中、小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标准是否提高,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提高后,不能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增加企业亏损补贴,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增提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也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从严掌握开支,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五、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