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湖南、湖北、海南、河北、浙江省、自治区民委(民宗局)、财政厅: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9〕62号文件关于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的规定,经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共同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简称“温饱基金财政资金”),由国家民委和财政部根据效益到户、有偿使用、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原则,共同按项目进行管理。温饱基金财政资金1990年安排2500万元,集中安排141个国家重点扶持的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一二十个县,用于解决群众温饱和经济开发的项目。由有关省、区民委和财政厅共同负责提出本省、区今年具体安排那些少数民族贫困县的项目,以及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共同上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审定后共同下达。
二、根据“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原则,温饱基金财政资金今年只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四川八个省、区安排,每个省、区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为250万元。由于资金数量有限,上述各省、区应按照这个数额在2-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内组织申报项目,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组织申报今年的项目时,要优先考虑贫困程度严重、具有开发条件、项目组织工作扎实的贫困县。望以上八省、区民委和财政厅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着手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于7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国家民委经济司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三、各地在选择项目时,要选有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的进行扶持。要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与借款相结合的原则考虑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要搞没有财力保证的项目。
四、温饱基金财政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1.以解决贫困户温饱问题为主的种、养业项目。
2.立足本地优势资源,符合产业政策,有能源保证,产品有销路,能吸收贫困户劳动力参加并能带动千家万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项目,以及部分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3.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
4.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稳定解决温饱和经济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温饱基金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年,并按年1-3%的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
六、申报的项目必须完备下列手续。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论证、评估材料。其中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特别是项目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解决群众温饱、脱贫的挂钩指标、脱贫速度等具体内容。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3.项目投资计划中各项自筹资金分年度的落实情况及有关落实文件。
4.水、电、汽、煤等有关部门的供应协议,环保部门的评审意见。
5.项目技术依托的合作协议。
各省、区民委和财政厅在组织完备上述文件材料手续后,共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七、温饱基金财政资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要有受援地区各级财政担保并签订借款合同。资金的拨付、回收由各省、区财政厅负责并与财政部办理具体手续。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和占用费的,要扣抵中央分配的专项资金或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款。到期回收的资金,继续作为温饱基金滚动使用,由国家民委和财政部统一安排,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县的项目。
八、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温饱基金财政资金安排项目的论证考察,完备项目的各项必备手续。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认真处理,共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湖南、湖北、海南、河北、浙江省、自治区开发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