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安全部、公安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为了加强对工贸、军贸企业按出口上交外汇享受财政定额补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变过去那种“以领代报”的状况,根据财政部、经贸部(89)财商字第436号《关于编审1989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现将编报1989年度会计决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上交外汇享受财政定额补贴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项鼓励政策。各工贸、军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外贸企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本企业的出口业务及盈亏进行认真审查,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出口经营成果,编好1989年度出口(军贸企业指民品出口,下同)业务会计决算。
二、各企业应认真单独核算出口业务收支帐户,严格划分出口盈亏与其它业务盈亏的界限,直接费用应按业务或商品进行认定,间接费用按商品流通额分摊。对不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费用支出,不得挤占出口成本。
三、按规定计算利润分配,认真核实盈亏缴拨。各企业对承包基数内的出口亏损,以及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出口奖励金,应按规定列入承包补贴基数内,并计算出上交每美元外汇补贴额,财政部或经贸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出具的实际上缴中央外汇凭证,清算各单位基数内补贴金额。承包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基数内亏损补贴,按基数内上交机电产品外汇,单独清算。对财政部拨付的承包基数内亏损补贴款,各企业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年度终了后,对有关承包出口收汇任务的企业应享受的出口亏损补贴,以及应得的出口奖励金,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不得截留。
四、根据企业的特点,年度会计决算需编报出口业务的《利润(亏损)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利润分配明细表》。
五、凡由财政部直接拨付补贴款项的部门(企业)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审批。凡由经贸部转拨定额补贴的部门(企业)的决算报表,也直接上报财政部审批,企业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
企业向财政部报送决算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990年4月15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国船舶贸易公司、中国新兴公司、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京安器材进出口公司、中国富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