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
为了缓解电力生产设备严重失修的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决定从1990年7月1日起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电力生产企业大修理资金不足,发供电设备老化的实际情况,同意电力工业生产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提存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2.5%。
二、增提的大修理费用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由此而影响企业成本升高部分,通过微调电价解决,不调减能源部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承包基数,具体调价方案按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调〔1990〕371号文执行。
为了进一步增强电力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设备的能力,对已提足折旧但仍在使用的逾龄发供电设备,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的,同意在1995年以前继续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企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划单列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