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海南、广西省、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9)公边(检)第227号文《关于启用〈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的通知》规定,内地航行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查验簿》,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即:每本《查验簿》缴工本费10元人民币;使用十一个航次,每航次缴检查、管理费15元人民币。从执行以来的情况看,收费的标准偏高。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将工本费下调为5元,每航次的检查、管理费下调为10元。
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所收费用的有关财务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局、广东、福建、海南省、广西自治区政府口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