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计(经)委、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和人事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薪发〔1990〕1号),现将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指标4533.79万元(三个月、含六类以上地区工资补贴,下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200.68万元。你省指标中含哈尔滨市增资指标566.26万元。
二、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整工资增资指标,包括普调工资、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提高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待遇、解决行政人员工资突出问题、工人工资问题以及机动增资指标。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严格掌握使用,不得突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以外自行决定增加工资。
四、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指标下达后,要相应调整一九九○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五、调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六、中央所属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调整工资人数已经初步审核,现提供给你们参考,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七、一九八九年调整工资增资指标,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并将指标分配意见抄送同级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
附件:中央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人员情况表(略)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