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管道局:
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1990年计划安排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国家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1990〕价重字112号《关于提高平价原油、部分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的规定,自1990年3月10日起,全国各油田平价原油一律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价30元。平价原油的提价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平价原油每吨提价30元,提价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缴纳流转环节各种税收。
二、从1990年3月10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32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9元,每吨提高17元。天然气按现行每千立方米产量提取5元标准不变。提取的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石油勘探开发。
以上规定从1990年3月10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能源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