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家审计署,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海关总署:
为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避免财政资金的分散,加快预算收入的集中入库,更好地贯彻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财政资金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不包括拨给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等资金),应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预算内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财政机关的财政专项周转基金,可以由总会计统一在有关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存款帐户。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自行在银行开立的其他各种帐户,经清理后,应予以撤并。
二、对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负责征收或监交的各种预算收入,均应及时办理收入的入库手续,不应另外开户存储。凡在银行开有预算收入过渡性帐户的,均应在清理后予以撤销。
三、各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地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办理入库手续;当日来不及入库的,可在次日办理入库;征收机关一律不得自行在银行开立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帐户,更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
四、检查、监督机关查处的各种应缴预算收入及罚没款,应由被查单位直接缴库。检查、监督机关不得在银行开立集中缴款专户,不得先收后缴。
五、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和专业银行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帐户清理工作。这次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的帐户,采取财、税部门自查为主,各专业银行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财税部门组织联合抽查的方法。对于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帐户,可经上一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库研究商定。
六、整个清理工作,于1990年6月底以前结束。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库应将清理的情况写出报告分别逐级上报。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总行及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