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气象局,重庆、大连、青岛、宁波市财政局、气象局,国家气象局直属各单位、院校:
气象部门自198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25号《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气象局、财政部(85)国气计字第135号《关于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工作以来,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服务质量,增强了单位活力,进一步发挥了气象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从而促进了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了气象服务的总体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有偿专业服务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的发展,总结五年来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和在成本核算、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经验,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服务性质和收费办法
开展有偿专业服务是气象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是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主要利用现有人力、技术装备和服务手段,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社会,按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针对性更强、使用效益更高的气象信息,有组织地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
有偿服务收入是对提供服务增耗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补偿。
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项目业经国家物价局审批,并以(1988)价涉字49号文列入第二批收费管理目录。各地气象部门应严格执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审定的有偿专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票据要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今后新增有偿服务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报请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增加。
二、成本核算
严格成本核算,要切实划清有关费用的开支渠道。凡直接、间接用于有偿专业服务的各项支出,均应列入成本,不得挤占气象事业费和其他预算内资金。
有偿服务的成本由物化成本和劳务成本两部分构成。物化成本包括:有关设备购置,仪器装备耗损(含折旧)和维护维修,材料动力消耗,服务技术开发,服务信息的获取、分发和资料整编,以及直接用于有偿服务的会议、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公杂费,开拓宣传费等;劳务成本包括:有偿服务临时工工资,有偿服务有关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聘请专家咨询的津贴,业务接洽费等。
凡难以计算成本的专业服务项目,为便于核算,可按毛收入的70%计提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不低于总成本的70%,劳务成本不高于总成本的30%。
对于少数有偿服务效益高、服务收入多的单位,其人均毛收入大于1000元/年的部分,劳务成本的提取比例应按累进制的原则逐级降低。降低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具体制订。
三、收入分配和使用
有偿专业服务实现的收入为毛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应严格按规定提取四项基金,其中,除“事业发展基金”按财政部(86)财综字第143号文执行外,其余三项基金,应按规定主动缴纳税金、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才能进行使用。
考虑到物价因素,对原规定中,“人(年)均纯收入在100元以下的单位,‘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的条款,改为“人(年)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单位”。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可根据本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气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