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广东、福建贸易中心,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90年是外贸企业三年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最后一年。为了全面、真实、正确地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情况和承包成果,现将编审1990年度外贸企业会计决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清查财产核实资金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和国家清理整顿外贸公司的有关精神,组织下属企业搞好清查财产核实资金工作,为编报年度会计决算做好准备。各外贸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库存商品、往来帐户和各项债权、债务等,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1.在清查财产核实资金中,对流动资产溢余,列营业外收入处理;对流动资产短缺和损失,应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批准列作商品损耗或财产损失处理,不得长期挂在待决帐户;对专项资产溢缺,一律调整专用基金。
2.对各项无形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计价入帐。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所作价格作增加固定基金处理。
3.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专项资金(如亏损补贴指标、出口奖励及利润留成、风险基金等),以及经贸主管部门直接经营各类业务的收支、经批准向企业分摊行政经费的,也应进行清理,汇入本地区、本系统外贸企业有关会计报表(包括本文规定的附表)。
4.对下放的外贸公司在下放时与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总公司批复的1987年度会计决算为准,要采取措施,积极清偿或催收。对部分外贸企业1987年决算审查有关遗留问题,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47号文和(90)财商便字第99号复议的处理意见相应调整有关帐户。对1987年承包清算所得减亏增盈资金尚未使用部分仍按财政部(87)财商字第473号通知有关规定使用。
二、全面清理各项收支,按规定核算成本
外贸企业的各种销售收入、维修、寄售收入、代理代办手续费、劳务费收入,多种经营收入,退税收入、清理以前年度收入、各种佣金、回扣、提成及返还等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应一律及时、足额列入基本业务盈亏总额核算,不得挂往来或转作预算外收入,也不得将应收未收的收入不做反映。
1.在财务检查中涉及成本、费用、收入等损益问题,不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属于当年的问题,均应先调整有关损益帐目;属于以前年度的问题,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列入当年盈亏总额后,再按有关财务检查处理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帐务处理另行通知。
2.外贸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发生的收支,列入附营业务收支核算,不得搞“帐外帐”,并按照财政部(89)财工字第423号《关于加强“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进行分配,留用部分列入利润分配处理;不属于留用部分的应纳入承包清算。
3.外贸企业同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凡双方商定不再将留成外汇额度和奖励金拨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其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应用于弥补出口亏损,其已提取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全额转作风险基金处理。
4.对清仓利库、催收帐款等人员的奖励,其资金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已按节约利息支出额或按清仓利库额或按催收帐款额提成的,均应改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5.企业支付商会、学会、协会等会费,一律在专用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也不得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既无规定,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各种摊派,企业应拒付并向上反映。
6.经财政部门和计委、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基数中的奖金以及按工资基数中奖金所占比重计算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属于奖金部分,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7.企业对自营进口缴纳的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调节税等,应按“90”版会计制度一律列入“进口商品采购”科目,销售时再随进价结转有关销售科目,不在“税金”科目核算,结转时应按存销比例结转,不得多转或少转。以留成的自有外汇、借入的外汇借款、其他部门或企业无偿提供的留成外汇以及国家按计划分配使用的各种外汇进口的,不得按外汇调剂价格估列外汇差价,虚增进口成本。
三、正确核算盈亏,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为了完整地反映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外贸企业必须正确核算盈亏,不论实行何种承包方式,不论承包基数内外,也不论是否实行承包,其实现的盈亏都要如实地纳入盈亏总额核算,再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利润分配进行承包等清算。
1.设立在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利润,应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0号文规定纳入承包清算,汇入主办单位的盈亏总额,其所需留利比照主办单位所属内地公司的办法办理,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经贸部所属公司仍按财政部(89)财商字第38号文规定执行)。
2.按外贸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易货贸易进口、出口盈亏,可根据企业情况纳入盈亏总额核算,具体帐务处理另行通知。
3.对国内联营投资要按照联营合同、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国内投资所得利润和接受外单位投资应分出利润,均应及时、足额纳入利润分配核算。对投资所得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88)财商字第511号、(90)财商字第30号、(90)财工字第318号文件规定执行。从1990年1月1日起,如果签订的联营合同、协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条款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的,根据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该项投资所得利润一律抵顶基数内出口补贴或专项上缴财政,不得计提留成或减亏留用资金;对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应由企业专用基金解决。对联营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外贸企业基本业务利润和盈利的联营企业分来的利润予以弥补。
4.1990年度终了后,应将外汇价差结余数根据总承包情况结转利润分配,不得一面超亏挂帐,一面保留外汇价差结余。对已经调剂出去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有偿使用留成外汇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登记入帐,尚未调剂出去的留成外汇额度,不得估价入帐。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偿使用留成外汇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弥补外贸企业的亏损。
5.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按照财政部(88)财商字第25号通知规定,通过利润分配计提留成;超出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得留用。
6.企业到期的专用借款(不包括大修理借款),必须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和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不得挂帐。对超亏的企业和效益不好的项目,还款时不得挤占企业原有利润或加大亏损。实行利润留成的外贸企业,对用于还款的利润不再计提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对1987年底以前被剔除的归还专用借款挂帐余额,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7.企业计提出口奖励金,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部(86)财商字第360号、(88)财商字第10号及财政部、经贸部(88)财商字第555号等文件规定。对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拨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的净创汇范围的其他外汇,以及用作企业奖励(包括机电产品出口留成4.9%)的外汇,不得计提出口奖励金。
8.对已建立的出口风险基金,可以根据承包情况用于弥补承包超亏,其中:属于外贸企业管理部分,按规定审批后转入利润分配;政府(包括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管理部分,汇入本地区、本系统汇总的外贸企业有关会计报表;结余的风险基金要按规定使用。
9.1990年,企业调入外汇用于补足承包上交外汇基数发生的支出,列入利润分配处理,不得列入出口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调出外汇发生的净收入,用于弥补亏损时也通过利润分配处理,不再列作营业外收入。
10.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对各地(总公司)按上交中央外汇数清算补贴款。欠交中央外汇数,相应扣拨亏损。财政部拨付的承包基数内亏损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外贸亏损补贴,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年度终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经贸部、工贸总公司为单位分别向中央财政按照“减亏留用”、“超亏自补”的原则统一清算。对基层企业或经贸主管部门的清算,由各地财政部门、经贸部和工贸总公司分别按财务隶属关系自行规定。1990年除了清算当年利润分配情况外,还要清算整个承包期减亏增盈或超亏自补情况,并按附表要求填报《外贸承包财务情况表》,随同会计决算一并编报。
对承包期所得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补贴、实物及行政部门的开支。审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开支的比例时,应扣除已经审批使用部分。对承包期的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应由企业自行消化,并逐级批复落实。
四、正确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写好决算编制说明
为了完整反映外贸企业经营承包的财务状况,地方财政部门、外贸企业应按“90”版会计制度和本文规定编制、汇总会计报表,要求做到:报表齐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详尽、编报及时。
1.中央总公司应按会计制度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种类的规定,在下年3月20日之前编报全套会计报表和本文规定的附表。地方财政部门要在下年4月20日以前编报会计制度规定的十种主表和本文规定的附表,不报会计制度规定的附表。对分出口商品的贸会05表必须同时上报,不能以项目表代之。
基层外贸企业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总公司自行规定。
2.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务挂钩关系和虽没有财务挂钩关系但承包地方出口盈亏的企业汇编一套上述报表,此外还应按承包出口亏损补贴(上缴利润)口径单独汇编贸会01表、02表、08表、09表。汇编时,对与财政部门没有财务挂钩关系的企业,只汇编其承包出口业务部分的损益及盈亏缴拨有关数据,其资金、资产及债权、债务不予汇总,其减亏或超亏全额在贸会08表中分别汇入“上缴利润”项目或“其他补贴”项目。地方外贸企业如承包中央出口盈亏不应汇总承包中央出口业务部分的损益及盈亏缴拨有关数据,所得减亏或超亏汇入贸会08表附列资料补充项目内。中央总公司汇总时,也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地方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报表向上级报送的,可按上级规定编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
3.编写会计决算编制说明是编报会计决算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根据外贸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和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1990年度会计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如下内容:
(1)汇总所属单位个数、名称、不得缺报(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简略);
(2)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的简要分析;
(3)国内、国外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及待决款项等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简略);
(4)库存出口商品、原材料项目的主要内容及清仓查库情况;
(5)专用基金本年增加的具体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流动基金增减变化的原因;
(6)对决算审查、财务检查有关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不编写);
(7)1990年企业自有外汇的使用情况;
(8)说明各项利润分配的政策依据和具体计算情况(财政部门汇总报表可简略);
(9)外贸企业自承包以来超亏减盈资金弥补情况或减亏增盈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以及自行消化1987年承包超亏、待决情况;
(10)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需要报请上级处理的有关财务问题。
经过审查,企业对上述事项说明不全、不详尽而影响会计决算批复的,应尽快补上。
五、认真汇审企业会计决算,严肃处理决算审查中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编报质量,地方财政部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总公司要认真审查、及时汇编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会计决算,可以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企业进行汇审、互审,对审查出来的问题,经过核实后要按规定纠正、严肃处理。
对外贸企业会计决算,要审查会计报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更要全面审查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政规章的情况,重点审查企业盈亏总额是否属实,各项收入是否登记入帐,利润分配的各项依据是否正确,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是否合乎规定,承包三年以来所得减亏或超亏金额是否属实。对审查出的问题,属于税务问题,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属于其他财务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予以纠正。对确属违反财政法规的,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严肃处理。
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86号通知规定的权限以及(90)财商字第307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本文要求,结合年度财务检查积极参予中央外贸企业会计决算的编制和汇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协商,争取在决算编制过程中加以解决。如果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编制和汇审工作的,应在收到报表七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对处理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先按驻厂员处的处理决定调整决算,并加以说明,再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同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如果企业按规定日期上报决算,已来不及按驻厂员处处理决定调整决算的,驻厂员处应在下年四月底以前将处理决定上报财政部,并通知其上级主管单位,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部在审批决算时集中调整,但对处理决定中有关处罚条款,企业仍应就地执行。
六、为了有效地推动汇审决算工作,交流其经验,不断提高汇审决算水平,财政部、经贸部将对各地方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编报外贸企业会计报表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
外贸承包财务情况表
编报单位: 1990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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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 目 │汇总│减亏企业│超亏企业│政府部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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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栏 次 │ 1 │ 2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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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一、1987年增(减)盈(亏)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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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亏│二、累计增加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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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 1.1988年增加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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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盈│ 2.1989年增加数 │ │ │ │
──┤ ├────────────────────┼──┼────┼────┼─────
5│及│ 3.1990年增加数 │ │ │ │
──┤ ├────────────────────┼──┼────┼────┼─────
6│超│三、累计减少数 │ │ │ │
──┤ ├────────────────────┼──┼────┼────┼─────
7│亏│ 1.发展生产措施 │ │ │ │
──┤ ├────────────────────┼──┼────┼────┼─────
8│减│ 2.购建职工宿舍 │ │ │ │
──┤ ├────────────────────┼──┼────┼────┼─────
9│盈│ 3.补充流动基金 │ │ │ │
──┤ ├────────────────────┼──┼────┼────┼─────
10│资│ 4.已交能交基金 │ │ │ │
──┤ ├────────────────────┼──┼────┼────┼─────
11│金│ 5.转作风险基金 │ │ │ │
──┤ ├────────────────────┼──┼────┼────┼─────
12│ │ 6.其他减少数 │ │ │ │
──┤ ├────────────────────┼──┼────┼────┼─────
13│ │四、1990年结余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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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累计增加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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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 1.1988年增加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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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口│ 2.1989年增加数 │ │ │ │
──┤ ├────────────────────┼──┼────┼────┼─────
17│风│ 3.1990年增加数 │ │ │ │
──┤ ├────────────────────┼──┼────┼────┼─────
18│ │二、累计支用数 │ │ │ │
──┤ ├────────────────────┼──┼────┼────┼─────
19│ │ 1.弥补风险损失 │ │ │ │
──┤ ├────────────────────┼──┼────┼────┼─────
20│ │ 2.支付贷款贴息 │ │ │ │
──┤ ├────────────────────┼──┼────┼────┼─────
21│险│ 3.其他 │ │ │ │
──┤ ├────────────────────┼──┼────┼────┼─────
22│基│三、1990年末余额 │ │ │ │
──┤ ├────────────────────┼──┼────┼────┼─────
23│金│ 1.财政部门 │ │ │ │
──┤ ├────────────────────┼──┼────┼────┼─────
24│ │ 2.经贸部门 │ │ │ │
──┤ ├────────────────────┼──┼────┼────┼─────
25│ │ 3.外贸企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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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累计发生额 │ │ │ │
──┤ ├────────────────────┼──┼────┼────┼─────
27│ │ 1.1988年增加数 │ │ │ │
──┤ ├────────────────────┼──┼────┼────┼─────
28│ │ 2.1989年增加数 │ │ │ │
──┤ ├────────────────────┼──┼────┼────┼─────
29│外│ 3.1990年增加数 │ │ │ │
──┤ ├────────────────────┼──┼────┼────┼─────
30│汇│二、累计结转数 │ │ │ │
──┤ ├────────────────────┼──┼────┼────┼─────
31│价│ 1.弥补亏损 │ │ │ │
──┤ ├────────────────────┼──┼────┼────┼─────
32│差│ 2.转作风险基金 │ │ │ │
──┤ ├────────────────────┼──┼────┼────┼─────
33│ │ 3.转入专用基金 │ │ │ │
──┤ ├────────────────────┼──┼────┼────┼─────
34│ │ 4.其他 │ │ │ │
──┤ ├────────────────────┼──┼────┼────┼─────
35│ │三、1990年末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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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制说明:
一、此表由各财政厅(局)、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总公司编报。有集中所
属企业资金的行政部门应按权责发生制与企业清算,并单独编报,予以汇总。
二、汇编时,对没有财务挂钩关系的承包企业,一律不予汇总。地方外贸
企业承包中央出口盈亏或中央外贸企业承包地方出口盈亏,按规定清算所得减亏
或超亏,应按企业的财务挂钩关系汇入地方或中央总公司的减亏总额或超亏总额,
并据此对1988年、1989年的减亏或超亏进行调整,在会计决算编制说明
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分减亏企业、超亏企业和政府部门三类进行汇总。按三年总算
结果分别减亏企业和超亏企业填列。财政部门、经贸部门集中管理的有关资金,
填入“政府部门”栏反映。
四、本表原则上按实际批复数或认可数填列。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已经合
并、分设的公司,按现有公司组织填列,并相应调整合并、分设前的数字;撤
销或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67号《关于清理
整顿对外贸易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事宜的通知》处理。
五、第1行“1987年增(减)盈(亏)数”,按上级批复的决算数
填列,不包括转列待决的数字。部分外贸公司对1987年决算审查处理,按财
政部(90)财商字第347号文有调整的,直接调整此数。1988年有下放
分支机构的中央总公司填列时,应扣除决算中批给下放机构的部分数字。
六、第10行“已交能交基金”,反映财政部(89)财综字第138号
《关于对外贸企业用于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下发之前,实际交纳的能交基金。
七、第12行“其他减少数”,反映企业以减亏增盈资金自行弥补超亏
减盈数、超亏减盈以外汇价差等其他各种资金自行弥补数,以及减亏增盈资金除
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减少数。
八、第26行至第35行各项数字,包括企业调剂和有偿使用留成外汇
收入、地方政府有偿使用留成外汇收入(财政部门、经贸部门不掌握的除外)。
第35行“1990年末余额”,反映政府有偿使用留成外汇收入尚未用于补亏
部分以及企业外汇价差弥补超亏后的余额。
九、由于“90”版会计制度对外汇价差核算规定作了调整,1990
年外汇价差的核算范围发生两点变化:一是奖励性外汇调剂收入改为直接列作专用基
金收入,二是把有偿使用地方、企业留成外汇收入纳入外汇价差核算。为此,编
报外汇价差各行时,对这三年数字应统一调整,一是将1988、89两年奖励性
外汇调剂收入同时调减1988、89两年增加数(第27、28行)和转入专用
基金数(第33行);二是将1988年和1989年两年有偿使用地方、企业留
成外汇收入及弥补亏损数分别调增有关增加数(第26至28行)和有关结转数(
第30行以后各行)。这样调整后,三年承包期内的外汇核算结果即趋完整。
十、本表有关勾稽关系如下:
1.第13行=第1行+第2行-第6行;
2.第22行=第14行-第18行;
3.第35行=第26行-第30行;
4.第2、6、14、18、22、26、30行分别等于该行大项下各
小项之和。
5.第14行至第35行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
第1行至第13行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栏。
十一、为了便于计算机运算,减亏、增盈统一以“+”号表示,超亏、减
盈统一以“-”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