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90)财预字第87号《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列作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参与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另定。”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上缴地方财政(包括上解地区和补助地区)的所得税收入部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固定比例“四、六”分成,即中央财政分成40%,地方财政分成60%,其具体数额,年终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抄送: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