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特邀城市(单位)体委、财政厅(局):
现将河北省体委、财政厅《关于第二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阶段)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河北省体委、财政厅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城市运动会(决赛阶段)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城运会”)定于1991年9月20日至28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唐山市和辽宁省大连市举行。为使城运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本着既要保证城运会的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1.运动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8元,由各代表团(队)向城运会竞委会缴纳。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5元,由代表团(队)向城运会竞委会缴纳。
3.各代表团(队)教练员享受运动员灶或工作人员灶,由代表团(队)自定,伙食费由代表团向城运会竞委会缴纳。
4.裁判员、工作人员、特约代表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5元,自交伙食费1元。
5.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的营养需要,可由运动会适当支付伙食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城运会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
(二)住宿费
1.城运会在编人员在城运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城运会负担。
2.组委会和各竞委会及运动队应租用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城运会闭幕后各有关部门都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3.各代表团(队)在城运会各竞赛规程规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代表团(队)自理。
4.为节约开支,在本市抽调的城运会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在会住宿。
(三)交通费
1.城运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均按工作需要和人数的多少酌情配备。各代表团团部配备的车辆,原则上在本赛区使用。需要到其他赛区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代表团自理。大会统一安排的比赛和活动的交通费用(包括借用车辆保养费、燃料费和车辆租用费),由城运会负担。
2.城运会所需车辆应尽量商请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
3.运动会的工作人员不在会住宿的,在原单位未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的,而又符合上下班交通补助规定的,可按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
4.凡与运动会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等交通费均由代表团(队)或个人自理。
5.各代表团(队)自行租车和在旅途中转的交通费由代表团(队)负担。
(四)差旅费
1.城运会聘请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由城运会负担。聘请的外地裁判员、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乘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如中途无故停留,绕道而行等增加的费用开支,城运会均不予报销。
2.城运会期间,被委派到外地竞委会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享受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
3.各代表团(队)、特邀代表、参观等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或原单位负担。
(五)医药费
1.城运会在编人员去医院就诊和住院费用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凭单据回原单位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医药费由城运会负担。除公伤外,交通费用由个人自理。
2.城运会各竞委会、各场馆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常用药品,就诊人员除自费药品外,医药费由城运会开支。
3.按城运会在编人员每人每天五角医药费标准掌握开支。
4.各代表团(队)随队医生所需药品由代表团(队)自理。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误餐补助、夜餐费、其他零星费用等按在编人员每人每天1元标准掌握统筹开支。
2.当晚有比赛任务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至晚十一时以后,夜餐费按每人2元标准开支,夜餐要从严掌握。运动员夜餐由代表团自理。
3.城运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又不能安排就餐者,可交回餐券,并分别按早1元、午3元、晚2元标准发给误餐补贴。
4.各代表团(队)的电报、长途电话、办公用品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5.场馆服务人员一切补助,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
(七)聘借人员费用
1.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天4元,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天3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人每天2元。
2.聘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职工,其工资待遇由原单位负责。比赛期间的补助费由城运会负担。
3.聘请退休人员其待遇按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用临时工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4.城运会筹委会在筹备工作期间聘借的外地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工作人员不得再回单位领取出差补助),伙食费自理,本市人员根据实际考勤,按照夜餐标准发给补助。
(八)宣传费
城运会组委会和各竞委会驻地、各部室、各比赛场馆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宣传设施,作好宣传、环境美化工作。有关会场、赛场布置、宣传画、标语牌、彩旗等应尽量按照节俭的原则,采取修旧利废的办法解决。确需购置的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布置方案和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并报组委会批准后才能购置。
(九)奖品费
凡竞赛规程和城运会规定的各项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审查批准后列入预算,由城运会负责开支。
(十)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应力求俭朴,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掌握开支,不得超支。
(十一)接待费用
城运会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的接待标准开支。属国家体委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其经费由国家体委按外事费包干规定拨给。属河北省及有关部门、唐山市、保定市、石家庄市、大连市、邀请的外宾、中外友好城市的来宾,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二)城运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有:
1.非大会编内人员及参观人员。
2.各单位派来城运会采访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记者、编辑。
3.为城运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维护秩序的交通、消防警卫等人员。
二、财务管理办法
城运会的财务工作要严格预算管理,坚持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社会办赛会的方针,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组委会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一)预算管理
1.决赛阶段城运会各部和唐山、保定、石家庄、大连各赛区竞委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向城运会财务部编报经费预算,由城运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后,报组委会批准后执行。除组委会统收统支的项目外,对各竞委会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对各部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各项定额包干和控制指标一律不准突破。
2.城运会各部、各竞委会均应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核准的预算和控制指标要从严掌握,如有预算外开支,必须提前申报追加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为了有利于发挥各竞委会理财的积极性,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保障比赛活动的合理开支,城运会实行经费包干办法,节余留用,用于发展当地体育事业,超支不补,由当地自行解决。
4.城运会竞赛结束后,各赛区竞委会和单设财会机构的部门要向城运会财务部编报经费收支决算,由城运会财务部审核、汇总,报组委会批准后,连同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
(二)收支管理
1.城运会期间各比赛场馆,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对场馆广告、门票收入除支付场地布置、低值易耗品的消耗,服务人员的补助外,余款全部留给场馆作为维护保养场地使用。
2.城运会期间对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一律不支付场租费。
3.城运会期间,组织的各项服务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抵顶经费支出。
4.城运会各有关部门以城运会名义争取的赞助款,纳入预算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城运会各项支出。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城运会所需设备、器材及办公用品、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利用原有设备和向有关单位借用;必须新购置的,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城运会组委会批准,统一购置。
2.城运会所需物资,在购买前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并严格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及专控商品审批程序。要建立健全财产帐,完善验收、领借手续。城运会购置的设备、器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耐用的大宗物品,要造册登记,用后收回,统一调配。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经管的购入、领用和借入财产物资领借、收回、归还等项工作。购入、借入的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管理,以防损坏和丢失,比赛结束后交计划财务部。
4.城运会经管财、物的人员,会后必须将财务手续交接清楚方可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