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办公厅教考厅〔1990〕002号《关于对自学考试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由国家税务局转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高等自学考试,是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依该条例由你委、财政部拟发的有关规定,责成承担此项工作的学校,对自学者进行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按照你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教考字第007号文规定,对自学考试应考者收取的报名、考务等项费用,只能用于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为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机构凡按照(88)教考字第007号通知规定收取并专项使用的费用,可以比照财政部(84)财税字第224号、(89)财综字第49号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49号通知规定精神,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抄送: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