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7号《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是否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等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东北以及内蒙古等特殊寒冷地区的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价提高后,是否需要给予职工补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明确给予职工补贴的,中央企业(以下称企业)职工可以按地方的标准享受此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的补贴,由留用利润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视企业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列入营业外支出;承包企业不调整承包基数或上交比例。
三、离退休职工,参加统筹的,该补贴在统筹退休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抄送:财政部驻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