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按照国发〔1985〕6号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发〔1985〕52号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现对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 和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二、本通知适用于已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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