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文号:[85]体计计字244号日期:1985-0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财政厅(局):
自各地对猪、牛、羊肉、蛋、禽、水产品、蔬菜等副食品价格陆续放开后,现行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已经不能适应训练、竞赛的需要,应相应调整。为此,请按照财政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根据当前物价调整的情况,结合运动队的特点,自行调整运动员、教练员各类灶别的伙食金额标准。并根据当地调价补贴的情况,相应提高自交费标准。
为及时了解各地运动员、教练员各类灶别金额标准的调整情况,请按附表的要求填写,于7月10日前报国家体委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