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全国性及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我部在编制《199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根据1998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情况,修订并编制了《199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75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同时,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截止1998年12月31日经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目录与软盘(用EXCEL汇总)于1999年6月1日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199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主题词:编制 收费 项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