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取消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信部清〔1999〕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1964年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地方财政收入,已成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税费改革,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纳入有关税费改革范围统筹考虑。在有关税费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应暂时保留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为了确保邮政电信资费价格到位,对个别地区根据你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的规定,提高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资费标准的部分,不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地尚未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律不得开征;已明令公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一律不得恢复征收。
此复。
主题词:财政 附加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