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统计局:
1985年以来,全国统计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初步落实了国务院关于“争取在几年内县以上各级统计局要配备微机处理机,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的决定。为了保证统计部门计算机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计信息作用,更好地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决策服务,目前急需解决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统计局1986年4月10日统财基字(1986)140号《关于县和县以上统计局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地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应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和单位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统计部门计算机更新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统计部门计算机正常运转,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更好地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策服务,特制订计算机更新经费管理办法:
一、更新经费的来源
计算机更新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经费的主要来源:
1.地方财政补助。
2.各省市统计局(含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按计算机原值(或现值)的一定比例从统计事业费预算中集中提取或统一从事业费预算中扣除机构经费以外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扣缴。
3.从统计专项经费中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
4.从开展计算机有偿服务收入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5.计算机报废残值。
6.国家统计局专项补助。
二、更新经费的使用
1.计算机更新经费坚持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2.计算机更新经费,主要用于微机主机、打印机的更新和局部更新(微机指主板、硬盘、软盘驱动器;打印机指主板、打印头)。不得用于计算机的增配、一般维修、机房维修或改扩建、机房空调等设备器具的购置以及消耗性材料和操作人员个人待遇等方面的开支。
3.计算机更新经费的使用要贯彻有奖有惩的原则。对于保养好、超期服役的可优先更新,对于未达到规定更新或报废期限的,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推迟更新或减拨补助。属于责任事故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惩处。
三、更新经费的管理
1.各省级统计部门成立管理小组,集中管理计算机更新方面有关事宜。
2.更新经费的日常财务工作,由省级统计局财务部门负责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年终应将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国家统计局。
3.各省(市、区)根据计算机更新经费的筹集情况,制定本省(市、区)计算机更新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
1.各省(市、区)统计部门要制定计算机、打印机管理使用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转。
2.加强各省级计算机维修站的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维修收费标准,建立定期巡回检修和实行计算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计算机、打印机使用年限和更新技术标准(见附件二)。更新前要进行技术鉴定,填制报废更新处理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报省级管理小组审批。更新机器的选型由国家统计局确定,近一、二年更新机型应选“286”挡次以上的微机。
4.计算机局部更新,应由使用单位开列更换项目清单一式两份,报省级管理小组审批。由省级计算机维修站负责更换。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统计局修改补充。
附件二:计算机、打印机的使用年限
一、使用年限:
1.LC0520录入微机 5年
2.IBM PC/XT 6年
3.长城0520、M24、M240
M28及各式“286”微机 7年
4.各式“386”微机 8年
二、使用年限未满而必须局部更新
1.各式微机的主板、硬盘、软盘驱动器的报废属于更新补助范围。凡一项更新者,延长微机使用年限二年;凡主板和软盘驱动器或硬盘和软盘驱动器二项更新者、延长微机使用年限三年;凡主板和硬盘或者三项都更新者,延长微机使用年限四年。
2.各式24针打印机的主板、打印头的报废属于更新补助范围。凡一项更新者,延长打印机使用年限二年,两项都更新者延长打印机使用年限四年。
3.在使用年限的规定内,局部更新的部件只能享受一次更新补助。
4.在购机保修期内的局部报损,由保修单位负责,不属于更新补助范围。
附件三:
计算机报废更新处理表
单位: 年 月 日
┌───────┬──────────┬────────┐
│名称: │ 编 号 │金额(原值) │
├───────┴──────────┴────────┤
│规格型号(说明 │
│国别及生产厂) │
├───────┬──────────┬────────┤
│出厂 │到货 │开始使 │
│年月: │年月: │用年月 │
├───┬───┴──────────┴────────┤
│报 更│ │
│废 新│ │
│或 原│ │
│局 因│ │
│部 │ │
├───┼───────────────────────┤
│ 技 │ │
│ 术 │ │
│ 鉴 │ │
│ 定 │ 技术负责人 签字 │
├───┼──────────────┬───┬────┤
│更 支│ │申 助│ │
│新 经│ │请 经│ │
│实 费│ │补 费│ │
├───┼──────────────┴───┴────┤
│管 组│ │
│理 审│ │
│小 批│ 小组负责人 签字 │
└───┴───────────────────────┘
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