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有关进口税收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设备,按国发[1997]37号 文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进口的桥面板单元、主缆镀锌钢丝和索股钢丝盘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进口的索夹及其配件、钢板、竖向支座、抗风支座、伸缩缝、沥青、沥青混凝土集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四、对此前已征的税款,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江苏 桥梁 进口 税收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