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抄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
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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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区块 │ │合同│ 外方合作者 │ 备 ┃
┃序号│ 地区名称 │ 项目名称 │ │ 签约日期 │ │ │ ┃
┃ │ │ │ 面积 │ │期限│ 名 称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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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原东濮 │ 中原濮城油田 │ 63.8 │1997.8.08│30│ 加拿大哈斯 │ 陆 ┃
┃ │ 凹陷北部 │ 提高采收率项目 │ │ │ │ 基公司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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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原东濮 │ 中原胡状集—文 │ │ │ │ 美国盟德集 │ 陆 ┃
┃ 2 │ │ 留区块提高采 │ 141.22 │1998.3.12│25│ │ ┃
┃ │ 凹陷西部 │ 收率项目 │ │ │ │ 团有限公司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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