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原则上按我部(90)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执行,现对以下两种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不得列入成本。对其中政策性亏损、微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1989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也应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我部(90)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又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1989年职工增加工资所需的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