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文号:[90]财综字第24号日期:1990-03-14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抄送: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