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出国服装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外财函[1991]77号日期:1991-09-19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出国服装费的规定》是1984年制订的。6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经研究决定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初次出国服装补贴费标准调为:
一级 3000元
二级 2500元
三级 2100元
四级 1800元
五级 1500元
派往寒带地区的使领馆工作人员,另加发寒装补贴费,标准为:一、二级400元;三、四、五级300元。
原《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出国服装费的规定》,除第三条中的各级标准同时作废外,其余各项规定均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行。
抄送:中联部、经贸部、文化部、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总参二部、新华社、中国民用航空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银行、贸促会、旅游局、外国专家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