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1991]外经贸财发第683号日期:1991-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成套公司,各驻外使馆经参(代)处、经济商务处:
鉴于国内外物价上涨,经研究,决定对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医疗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的其他有关人员)国外津贴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调增15%。调整后的国外津贴费标准(人民币)如下:
一级:688元
二级:589元
三级:515元
四级:467元
五级:443元
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调整后,其他的生活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其国外津贴费可在上述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各承包单位自行制定。
本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总参,卫生部,外交部,国家体委,国家教委,交流中心,经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