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1991]外经贸财发第687号日期:1991-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成套公司,各驻外使馆经参(代)处、经济商务处:
经贸部、财政部关于援外出国人员服装费的规定是1984年制订的。几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经研究决定将援外出国人员初次出国服装补贴费标准调为:
一级:1500元
二级:1100元
派往寒带地区的援外出国人员,另加发的寒装补贴费由200元调为300元。
再次出国的援外人员或其他出国人员转为援外人员的服装费标准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本文之日,凡有援外出国人员于10月1日以后离境的,请予补发服装补贴费。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其出国服装补贴费,可在上述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由各承包单位自行制定。
抄送:总参,卫生部,外交部,国家体委,国家教委,交流中心,经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