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民委,国家体委,新闻出版署,共青团中央,中国财经出版社,求是杂志社,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中国财经报社:
为了做好1991年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财务决算必须从基层单位抓起,逐级认真审查,确保今年决算质量,对企业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其成本、费用列支范围,纠正各种违反规定乱摊成本、费用的问题;审查企业营业外支出情况,纠正随意列支问题;审查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情况,纠正铺张浪费的现象;审查企业留利情况,纠正随意放宽政策,减税让利挤占国家收入的问题;审查各项经营收入入帐情况,纠正截留国家收入和偷税漏税以及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问题;审查亏损企业的扭亏增盈情况和企业还贷情况,纠正挤占应交国家利润归还贷款的问题;审查企业各项专用基金提留和使用情况,纠正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还要审查提价收入入帐情况,严禁截留提价收入;审查承包企业的财务决算,对没完成承包目标的企业,要坚持用自有资金补交,不能包盈不包亏。
二、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影字〔1991〕18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广发影字〔1991〕202号《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和县以上的城市电影院应从售出的每张电影票款中提取五分钱,通过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逐级汇总上缴,每一缴款单位均应据实填报观众人次、应上缴款项,及时上缴,并按此填报文教企业决算报表01表“利润表”的有关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重庆(以下简称省级)汇总的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应对文教企业所属电影院和非文教企业的电影院、开放俱乐部的电影观众人次、上缴国家管委会的情况、省级管委会的设置、省级管委会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管委会外自行集中部分、收到国家管委会退回的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分别加以说明。
省级汇总会计报表01表(2)“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有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内容由基层上缴单位(电影院、影剧院)和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或省级直接上缴国家管委会的汇总单位)按照上缴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资金填报。省级管委会自行集中的资金不在该表中反映,省级以下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不包括省级)有关上缴情况也不在该表中反映。
三、根据财政部(91)财文字第537号《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出版部门应于1991年开始建立该项资金。建立该项资金时财政部门应特别注意该项政策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向企业倾斜的优惠政策的衔接,并应注意财政列支部分应待企业留利部分如数集中后,方可拨入出版专项资金专户。本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的会计报表说明中应对该项资金的建立情况及其与以前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该项资金的使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四、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发生的救灾抢险费用支出和企业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以及废物、料的残值后,属于流动资产净损失的(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属于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冲减固定资金。收到的保险赔偿款增加更新改造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属于这次洪涝灾害损失部分(包括已处理和待处理的部分),应全部列入1991年决算中,并在年终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中分行业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分别反映。
上述损失,地方企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应先由当地中企处审查签注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国营文教卫生企业为支援灾区而发生的捐款、捐物,应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国营企业收到的捐款和所捐的生产资料应及时入帐,属于流动资产的应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作增加固定资金处理。
五、中央级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对于非贸易留成外汇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根据财政部(89)财外字第721号《关于加强非贸易留成外汇财务管理的通知》,本单位留成外汇需要进行调剂的须先报财政部外事财务管理司同意后才能进入外汇市场,否则所得人民币收入按违纪处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90)财工字第118号《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国营文教卫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用联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的部分,应经财政部门核准,作为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再投资。对此在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加以说明。
七、1990年颁发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失效的外,仍继续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北京、上海、吉林、辽宁、湖北、四川、江苏、陕西、广东、甘肃省(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