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89粮食年度已经结束,请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号文的有关规定,尽快编报1989粮食年度粮油加价款支出决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业部、财政部(88)商(粮)综联字第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1989粮食年度中央财政对地方实行了合同定购、就地议转平、省间议转平和地方进口粮食的加价款、差价款总金额包干办法,但仍要编报加价款和差价款的支出决算。
二、为搞好本粮食年度粮油加价款支出决算工作,特制定了1989粮食年度粮油加价款支出决算表,请认真填报。
三、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自行提高粮油加价比例或幅度等多开支的加价款以及各种价外补贴,按规定全部由地方自行负担,不得编报在粮油加价款决算内。
附件:一、1989粮食年度粮油加价款支出决算表(一)(略)
二、1989粮食年度粮油加价款分品种价格表(二)(略)
抄送:商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