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
1989年12月8日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实行查验证制度,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通知》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前一段执行的情况并考虑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为切实做好边防检查收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做以下调整:
一、《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年度证收费标准由200元下调为120元;季度证收费标准由60元下调为40元;进出一次有效的查验证收费标准由5元下调为3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由4元下调为2元。
本文第二条自文到之日起实行;第一条从各收费单位接到新证件、收据之日起实行,但最迟不能晚于1991年1月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特区办、国务院口岸办、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口岸办(委),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武警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