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中国科协和中国社会科学院1982年2月联合颁发的(82)财事字第34号《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对加强学会的经费管理,推动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精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会经费的管理工作,以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会经费来源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国家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地开辟经费来源。其主要来源是:
1.会员会费。个人、单位和团体参加学会组织,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会费标准由学会提出,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2.学会活动收入。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注册费、资料费、培训费等收入;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展览和出版刊物等所取得的收入。
3.项目经费。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研课题、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项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4.捐赠和资助。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以此为名变相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5.其他收入。学会按国家规定购买有价证券和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学会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等。
6.国家拨款补助。中国科协和学会挂靠单位根据学会活动的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二、学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开支。
1.学会经批准召开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理事会、编委会、学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开支。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3.开展科普活动、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5.邀请国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考察和派出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以及其他外事活动所需的开支。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和协议办理。
6.订购业务必需的书籍、杂志资料和小型仪器设备的开支。
7.学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8.开展科技人员联谊活动所需的开支。
三、学会经费的管理
1.学会应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
2.学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原则和方法,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情况。
3.学会年终经费结余,可设立事业发展、集体福利、奖励和后备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和后备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学会应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决算,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应按经费来源分别报有关拨款、项目委托和资助单位审查。年度收支总预算和年终收支总决算,同时报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由中国科协负责汇总后报财政部审定。
5.学会的财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枝笔”审批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设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工作委员会(小组),加强民主理财,对学会的财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
1.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方科协所属学会的经费管理办法。
2.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82)财事字第34号《关于全国性学会活动经费开支的几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