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财政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检查和接待有关费用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员办在对外接待中,应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一律不得赠送礼品和纪念品。因公接待兄弟专员办工作人员时,不得到星级饭店安排“接风”或“送行”,也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宴请标准。因公接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时,严格按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二、专员办就地开展同城检查,不准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租用房间。
三、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尽量选择招待所、培训中心租住,一般不得租住星级饭店。开展省际异地检查的,住宿费用由接待地专员办负责统一结算,并如实向财政部申报。要严格控制长途电话费用开支,原则上每个检查组开通一部长途电话。
四、专员办开展省际异地检查时,检查人员按当地规定标准支付个人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报销出差补助;检查期间未支付个人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后不得报销出差补助。
五、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到检查地以外的风景名胜区旅游。
主题词:财政监察专员办 检查 费用 通知
附件:接待检查费用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