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矿部、冶金部、轻工部、化工部、能源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国家黄金管理局、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国大洋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编制1991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探单位和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现行地质勘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准确核算各项财务成果,认真做好地质勘探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
二、地质勘探单位用国家地质工作拨款、地质勘查基金完成的地质工作,都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以内。其中,国家预算拨款完成部分,应控制在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以内。动用预算内结余资金扩大工作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额度以内;地质勘查基金储量承包地质工作实际支出超过当年拨款部分,应由上年度基金结余或自有资金负担,不得挤占国家预算拨款。
三、中央级地质勘探单位国家预算拨款限额年终结余,应全部注消。其未完地质工作纳入下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下年度预算拨款列支。地质勘查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地质主管部门、二级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行政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项资金及其支出,都应分别管理。财务决算中要全面反映各项资金来源、支出、节约、结存等情况。各部门集中管理的专用基金使用情况,应在决算中单独予以说明。
五、1991年是执行《地质勘探单位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第一年,为做好执行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各部门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好有关帐目。有关年初数的调整,应同时附加说明。
六、从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中划出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由各部门列入年度国家地质工作支出,在“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增列“多种经营周转金支出”予以核销。经批准已划出的周转金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有关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91)财会字第78号《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80%返回给地质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户,继续支持多种经营活动,其余20%作为手续费收入留给贷款的经办行。请有关经办行和地质勘探单位认真作好计息及利息返还工作。
七、为了解决地质勘探单位定额流动资金不足问题,要求各部门至少将所属地勘单位1991年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含矿产品收入转入部分)的10%转作单位流动资金。各部门应按此项规定,在财务决算中自行增补单位流动资金。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由预算内地勘费或结余资金增补国拨流动资金的申请,报建设银行总行审批。1991年已经总行批准用预算内地勘费结余资金增补的国拨流动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规定应列入年度财务决算的“地质其他支出”科目中“其他”明细科目的“经批准转作国拨流动资金”项目反映。
八、1991年,地质勘探单位各项节约与净收益仍全部留用,不上缴财政。分配比例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1.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入的10%转作奖励基金,90%转入“其他拨款”科目。下年度结转“以前年度拨款”并入预算内结余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经费包干节约,从1991年起,按四、三、三比例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事业行政单位开支的设备购置费,不得提取节约额;
3.工程勘察单位实现的净收入,按“五、二、三”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其他各项节约与净收益,仍按四、三、三比例转入三项基金。
九、“地质其他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地质勘探单位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含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人员工资福利等开支),应严格控制在当年实际工资总额1.5%以内;事业行政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开支应控制在标准工资1.5%以内。上述两项超支部分均由自有资金解决。
2.多种经营单位人员经费补贴,是指地质勘探单位安排职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在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用预算内地勘费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的补贴。凡已实现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用预算内地勘费给予补贴,计划补贴大于实际补贴的差额转事业发展基金的办法也应同时停止执行。考虑到各单位实际情况,1991年暂同意按主管部、局下达计划执行。但从1992年开始,凡已实现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用预算内地勘费给予补贴。更不得把预算内地勘费直接转为事业发展基金。
3.“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其他”科目列支内容,除本规定增列的内容以外,均应按《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限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十、按照建设银行总行、财政部(88)建总投字264号文《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建设银行总行(商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未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规定程序报批,决算中一律不得自行冲减固定资金。
十一、地质勘查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财务决算中报批。其中,属于流动资金净损失部分,扣除保险赔偿款以及废物、料的残值后的净损失,列入“地质其他支出”项下“其他”明细科目中;属于固定资产损失部分,其净值冲减固定基金,收回的残值增加更新改造基金。
支援灾区发生的捐赠,一律由自有资金开支;
十二、黄金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由国家黄全管理局负责编报。今年国家黄金管理局与各有关部门、省黄金公司(局)进行黄金储量承包结算的项目,规定为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批准了储量报告的合同项目。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但尚未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储量报告的合同项目,待批准后随时予以结算。财务决算中,凡是已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了储量报告的项目,按实际支出列决核销;未完地质项目或已完但储量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支出暂列“地质勘查基金支出”,待其储量报告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冲减“地质勘查基金拨款”。
根据国家规定,“八五”期间国家对黄金地质工作实行预算内地勘费和黄金勘查基金分段负责的管理办法,即:预算内黄金地质工作只进行到普查阶段,后续阶段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对地方实行储量计价承包。为确保国家宏观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用预算内地勘费从事的黄金地质工作只能进行到普查阶段。凡实际工作已经超过普查阶段的预算内黄金地质项目,在向国家黄金局进行储量承包财务结算时,必须扣除详查、勘探阶段中预算内地勘费投入部分。已经发生的重复结算资金,应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七五”期间各部门、管理机构取得的黄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拨款余额,扣除应在“八五”期间提交承包储量和科研报告项目余额,其余部分统一转作“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
“八五”期间,各储量承包单位承包黄金(白银)储量任务,取得的承包价款及支出,未结算部分,分别在“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核算。对于用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进行的未完非储量承包项目,应在“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设置“非储量承包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凡是已列入社会地质工作收入及支出科目的,决算中应予以调整。
主管部门取得的黄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存款利息,应做增加黄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风险金处理,不得挂帐或作为收益进行分配。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储量承包结算和编报财务决算。黄金储量承包结算表式及有关具体规定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另行布置。
十三、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财务决算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凡是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储量报告,并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及年度中间已经总行正式批准结算的项目,其支出列入地质勘探财务决算予以核销;凡是1991年11月底以前已经提交储量报告但未获审批的项目及未完地质项目,其支出一律暂列“地质勘查基金支出”,待经储委和有权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结算和列决核销。
白银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表式及有关具体规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另行布置。
十四、各部门、单位及各级建设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乱摊派、乱挤成本、截流收入、滥发钱物、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擅自购买控购商品以及预算外收支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反映,检查出的违纪金额中应上缴财政的部分要及时上缴。
十五、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配合地质勘探单位,搞好对帐和决算编审工作,及时进行审查签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现行政策、制度规定就地协商解决,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办行应在签注意见时加以说明,并将意见分别报总、分行,供审批决算时参考。
十六、1991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七、各部门上报的地质勘探单位财务决算,应于1992年3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一式2份,同时抄送财政部;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应于1992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
十八、从1991年起,总行将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进行评比,对报送及时、数字准确、报表完整、勾稽关系清楚、财务情况说明(提纲附后)、分析较好的决算编报单位予以表扬。希望各部门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抄送:中国煤田地质局、东煤地质局、化工部地质矿山局、国家税务局、审计署。
附件:财务情况说明提纲
一、国家地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各项年初数调整情况
三、国家预算执行情况
四、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五、节约与收益分配情况
六、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专用基金使用情况
七、财检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问题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