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各中央级开发企业:
现将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1992年季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编报程序
地方开发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布置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签证及汇总编报工作由各级建设银行负责。
中央级开发企业编制的汇总会计报表直接上报建设银行总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和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在不影响汇总会计报表编报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企业的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做必要的补充,并同时报送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二、汇编范围
年度和季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应包括所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开发企业,不属于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
三、报送时间和份数
各地区建设银行分行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简要文字说明,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一份。
中央级开发企业编制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两份,由总行核批;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简要文字说明,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一份。
四、年度和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应注明:编报单位名称、报表所属年度、规定报送日期、实际报出日期、并加盖公章、汇编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要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五、季度汇总会计报表,第一、四季度免报。
附件:一、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1991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
报说明(略)
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1992年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略)
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北京光大实业公司、中国电子信息集团公司、总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