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现就1990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即中央级建设项目,不论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或属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均应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核批复。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当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批复,并汇总上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包括基本建设基金委托借款和其他委托借款)或参股投资的中央级经营性建设项目,其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一份。
二、各部门(公司)、各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有关精神。属于擅自复工的停缓建项目和擅自新开工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报经国务院清理在建项目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才能列报财务决算。
三、各建设项目使用各种基建投资必须严格控制在各部门(公司)、各地区下达的1990年基本建设投资考核指标之内;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当年投资完成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给各部门(公司)、各地区1990年基本建设投资考核指标之内。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考核指标的,必须报请国家计委批准后才能列报年度财务决算,未经批准前,均不得列报。对建成项目当年计划资金没有如期到位的,按实际完成投资数列报,并按当年计划规模考核。
四、各部门(公司)、地区、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的决定,并结合当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搞好各项取费的清理审查。对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取费不得支付。已经支付又尚未追回的,年终财务决算不准列报投资完成或核销;对各单位自愿捐赠的,必须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
五、各国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认真如实地编报1990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并附详细的编报说明,在上报主管部门(公司)之前,送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证。建设银行各经办行要对建设单位财务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帐目。并填写决算签证意见一式二份,一份随决算上报,一份送建设银行总行。对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财务支出数不相符者,银行不予签证,主管部门不得汇总。未经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而直接上报主管部门汇总的,经办行要及时向总、分行报告并予以纠正。对决算中反映出的问题,经办行应及时向上级建设银行与主管部门反映。
六、1988年度安排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原中央级“拨改贷”),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转为有关基建基金贷款,而建设银行由于基建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尚未下达,帐目未作调整,以致双方帐务不尽一致。为此,建设单位应与建设银行经办行分别帐户核对和签证。
七、鉴于目前一部分中央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基建投资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为了便于各类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核对和检查考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1990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凡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项目(含投资公司自主经营的参股、合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的审查汇总。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本部门系统所属各类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各单位编报年度决算应保持建设项目会计数字的连续性,即应包括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末全部投资数额,不得只按年度或按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投资数额切块审查汇总;对同一年度行业主管部门与专业投资公司或两家投资公司共同投资的项目,可酌情按投资比例分别列报,并在编报中说明,避免重报、漏报,以保证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完整准确。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视竣工当年度投资来源,确定由主管部门或公司汇总。
1990年中央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部门(公司)汇总会计报表,经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批复给行业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批复各建设项目。属于部门委托由专业投资公司审查汇总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投资公司向有关建设项目批复决算。
八、1990年中央级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限额结余、中央基建专项拨款限额结余、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和建设银行总行对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建基金贷款指标结余、煤代油专项贷款指标结余、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和基建储备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注销,建设单位(项目)实际支出数应按建设银行实际发生额(应与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单的当年实际发生数一致)如实列报。
1990年度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其他委托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应纳入下年度投资规模。
地方级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和各项贷款指标结余年终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规定。
九、各部门(公司)、地区和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现行规定,将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在认真清理后如数上缴(或还贷)。对按财政部(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精神清理出的1987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和以前年度形成的竣工项目结余资金,要分清资金渠道,在清理债权债务之后,及时上划。
十、今年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1988年以来因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而形成的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损失。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应对这部分资金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今年的基本建设工作量。年度终了,有关建设单位、投资公司及主管部门应就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决算“基建拨款”中单独反映,并做“应核销其他支出”处理。
十一、1989年由建设银行发放的用以弥补当年债券发行不足的临时贷款,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转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有关单位应按照建总函字(90)第299号文件要求,抓紧办理贷款转帐手续,并签订基建贷款合同。
十二、截止1990年底竣工的使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基金部门贷款投资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比照“拨改贷”的规定利率档次结息,在投资中支出并计入成本。
建设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所交保证手续费应在“待摊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当年财政专项拨款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本年其他拨款”栏目反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费列入“本年预算拨款”栏目。
十三、各部门(公司)汇总年度财务决算,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于1991年3月底以前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1990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报表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编报。并连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书(即财务情况说明书)于1991年3月15日前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两份,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各一份。
十四、地方级基建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或补充,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十五、地质勘探单位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总行将另行通知。由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的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应按本通知并参照(87)建总投字第313号文及(89)建总便投字143号文的补充规定办理,总行不另行文。
为保证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准确、及时,有条件的部门(公司)应积极采用建设银行总行提供的计算机汇总系统软件,并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银行总行,便于改进完善。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