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总后勤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现将编报1992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1991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决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1992年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
1.1992年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应根据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本计划年度各种特殊因素,本着收入要打足,支出要打紧的原则编制,努力增收节支,为国家争取更多的外汇。
2.编制收入计划时,既要客观真实,又要积极认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收入计划的完成。有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境外单位的收入主管部门,应将收入汇总后统一报我部。凡有收入,一律要报计划。否则,将不予办理外汇留成。
3.编制支出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地根据需要,按有关标准搞好测算,各开支项目要分轻重缓急,做到有保有压。需以收入(含境外收入)抵支出的单位,均应列入计划并加注说明,凡未经我部批准以收抵支的,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计划用汇数。
4.收支项目仍按我部(82)财外字第657号通知的规定详细填列,并附收支较上年度增减情况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5.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请在1991年12月15日以前,一式两份函送我部。
二、关于编报1991年非贸易外汇收支决算
1.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各单位全年的外汇收支情况,请各部门认真做好与所属单位年度外汇收支的对帐工作。对应上缴的创汇收入要及时结汇上缴。在确保收入计划完成的同时,严格控制支出,防止突破支出计划。
2.要做好编报决算的基础工作,即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数字保留到美分。对往来款项在年终前应及时清理,严禁以领代报、坐支或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做法。为保证驻外机构的用汇,对有驻外机构的单位,国外存汇不得超过驻外机构全年用汇的1/4。超过的部分应调回国内,否则,将扣减下年度计划。
3.注意与1990年的决算衔接。如: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要一致,上年应交未交收入,要在今年决算中反映等等。未经我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上年批复决算数。
4.各外汇专业银行除编报统一的“非贸易外汇决算表”外,还应附来本单位的全年“外汇资产负债表”和“外汇经营损益表”。
5.做好年终银行签证工作。各单位应密切配合银行对帐工作。年终节余的国拨非贸易外汇额度,未经财政部批准一律注销。各单位在上报决算时,必须将银行对帐签证单一并报我部。编制决算一律以1991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
6.各单位请将1991年决算表于1992年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
附件:一、1991年非贸易外汇收支决算报表(略)
二、1992年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表(略)
抄送:国家计委经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