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出台
日期:2004-06-23
从《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获悉,从7月起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的用热,将按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推行,而供热费用的收缴将通过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热费的制度,变暗补为明补,从建立供热保障基金等入手,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热费收缴机制。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是乌市城市供热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要通过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条例》对以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的分歧点做出明确规定,如:第24条规定,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规定室温标准(即18℃,可上下浮动2℃),非居民用户室内的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第35条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第40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第46条规定,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
据市建委主任李宏斌介绍,《条例》中新建居民住宅要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的规定已作为强制性要求从去年起实行,而现有居民住宅逐步推行的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规定,目前正在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同时,李宏斌强调,广大市民应改变用热观念,建立“热”是商品的概念,以帮助和推动首府供热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