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盐田区公安分局政委王惠诚涉嫌中英街走私一案已经判决,王惠诚退养后供职的深圳市星隆投资有限公司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罚金30.6万余元,王惠诚和该公司的董事长安鹏颖、业务经理裴新发均被判刑10个月15天,价值143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30.6万余元的电子走私产品均被没收,上
缴国库。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明王惠诚等人有如下走私犯罪事实:2003年4月,深圳市星隆投资有限公司迁址到盐田区沙头角镇,裴新发(男,30岁,湖北省江陵县人)被聘任为该公司业务经理。为开展工作,裴新发联系到曹某(香港人,仍在逃)有一批电子产品需要从沙头角镇内运到深圳,运费为1万余元人民币,裴新发将此事报告给了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鹏颖(女,43岁,北京市人),安鹏颖同意并吩咐裴新发与王惠诚(男,59岁,湖南省衡阳市人)联系,具体操作由裴、王二人负责。
同年5月9日下午6时30分许,裴新发通过电话通知王惠诚货己到,当天晚上8时,王惠诚驾驶一辆无牌白色丰田吉普车到达沙头角镇内,并于当晚9时许电话通知裴新发。裴新发按照事先约定,把货物拉到沙头角镇中英街博物馆旁路边安鹏颖居住的碧海花园楼下,并装载在王惠诚的吉普车内。之后,安鹏颖从家里出来上车,王惠诚驾驶该车经过桥头检查站未申报出镇,在离开检查站30米处被盐田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截获。经查该批货物是手提电脑、电子表芯、对讲机等。经核税,该批涉嫌走私货物总价值为143万余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额30.6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当晚,王惠诚和安鹏颖二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合法手续,货物被查扣后安鹏颖曾向盐田工商局提供关于被查扣物品来源的手续,但证明、发票被证实均为虚假材料。庭审中,安鹏颖曾否认事先知道运货出沙头角镇的事,否认自己看到当晚所坐车上放有货物。
最后,法院认定,深圳市星隆投资有限公司及安鹏颖、王惠诚、裴新发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至于安鹏颖的辩解和王惠诚自称没有走私主观故意的辩护理由,法院都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