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对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的机关本级,凡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向总局财务管理司报送采购计划,总局财务管理司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可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一期协议供货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已经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下属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今年暂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应按照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各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安排采购事宜。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总局已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修订。2004年,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地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
五、根据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将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税务登记证的印制,由总局进行招标。各省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总局集中采购以外的税务票证印制的政府采购管理,普通税务发票及各项完税证的印制,包括纸张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制定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依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采购预算、计划组织采购,确立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抓好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层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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