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取消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收费编码:171002040)。
2、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编码:175009001)。
3、工商部门收取的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编码:129006);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费(收费编码:129006001);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收费编码:129006002)。
4、收费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属于北京市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财综[2003]58号 文件规定,停止收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本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8号
公安部,教育部,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和《国务院关于取消
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发布后,
随着两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也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
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
(四)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
费。
(五)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证书》验证费。
(六)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
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
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
家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本行
政区域范围内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按照国发[2002]24号 和国
发[2003]5号文件规定,清理取消本地区出台的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