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近日专门下发通知指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个体业户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确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经测算,起征点调高后,全市将有12027户纳税人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全年共计减免增值税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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