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出现在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上,在3月31日之前,社会各界都可以就此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将结合这些意见和建议确定最终定稿。其中,《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家多租得好
《草案》第十一条所说的“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就包括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土地上建的房屋。换言之,经济适用房、危改房等在出租时房东要比其他人多交税。那么,这项加收费用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经济适用房租金的上扬?记者分别走访了本市两家规模较大的中介机构——“链家·宝业”和“我爱我家”,不妨听听专业人士对此的预测。
链家·宝业:没有监管,租金没差别
“链家·宝业”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经济适用房出租与商品房和公房出租的流程没有不同。按照正常流程,出租人应该先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缴纳一定税费。所有的房屋出租都要缴纳租金5%的综合税费,经济适用房还应加收5%。
这是因为早在199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价款。并且,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交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出租早就规定必须多交5%的税。
但是该人士还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商品房、公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个人出租房屋办理出租许可证和交税的人很少。所以,《草案》正式实施后,如果没有加大相应的监管力度,条件相仿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公房,在租金上基本不会有差别。
我爱我家:细则确定,租价水涨船高
“我爱我家”运营总监付严先生认为,《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房出租收费是收取固定费用,还是按出租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出租价格的高低由谁核实,是否需要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进行监察,如何收取,收取多少,都无细则标准。因此即便《草案》马上出台,后续还要配套的细则跟进,否则无法执行。所以短期内不会引起经济适用房租金的变化。
一旦经济适用房出租收费细则确定,不仅会使经济适用房出租价格水涨船高,还将促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进一步增加。因为,一方面,现在回龙观、天通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租金价格已经高于普通近郊区域的租赁价格,采取收费后,业主必然会想方设法将费用转嫁到客户头上,此举必将直接导致经济适用房出租价格上涨;另一方面,如果所收取的费用不能100%转嫁,业主的收益就会减少,间接的就会导致业主将经济适用房出手,投入到二手房市场中来,增加二手经济适用房的房源。
房东房客:纳税意识薄弱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经济适用房的房东和房客。一位陈姓房东告诉记者,从来就没听说要交出租税,房子也是通过自己和朋友介绍租出去的,不关心《草案》的出台。另一位通过放心中介把房子出租的胡女士则表示了很大的兴趣,但认为这样收费很不合理,因为现在有很多房东根本不交出租税,自己现在老老实实交税,心理就已经很不平衡了,如果要加的税太高,也不打算再交了。
几位房客的意见出奇地一致,租房时一般不介意房子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公房,只要房子条件合适、价钱能接受,就行了。至于房东是否交税、交了多少,从没过问。当问到房东抱着“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心理,租金随着税费涨时,房客们的态度就不一样了。有的表示只要不多,还是会给的;有的则表示暂时拖着,找到更合适的就会搬走;还有的就认为这跟房客没关系,租金中已经包含了税钱,房东不应该再要,而且租金都是预付完了的。
政策小叮当 五种房屋租不得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指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4.危险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买卖楼梯 租赁合同12项内容少不得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如果自己草拟合同,以下12项内容最好一个也不少。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屋交付日期;
6.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转租的约定;
9.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另外还要注意,房屋租赁期限虽说由租赁双方协商,但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