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传出消息,由于与现实情况已不相适应,10年前制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已列入国家立法部门的修订计划,即将作出调整。不过,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现行起征点为800元)。
昨日,省市税务部门转发了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通知称,由于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确需修订完善。眼下,国家立法部门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立法计划。
通知还重申,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已经作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