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税总局发布通知,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务部、国税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 )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为此,地方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