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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关税条例贴近WTO规则 日期:2003-12-08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外贸专家指出,新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更贴近WTO规则。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包括《总则》、《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和《附则》等6章,共67条。 外贸专家介绍,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经全国人大重新修改后正式实施,为我国加入WTO和实行WTO规则创造了条件。现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根据旧的《海关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其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也不符合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则充分体现了与WTO规则接轨的特点,将WTO规则中《海关估价协定》强制性、义务性要求的内容予以明确,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定了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承认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哪些费用应当计入成交价格,不承认成交价格时如何估定完税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有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关税条例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权利,对纳税人选择估价方法等若干权利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滞纳金的比例,增加了有关延期缴纳税款以及退税同时退还利息的规定,这有力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有关人士认为,新关税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提高了透明度,体现了法律、法规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同时新关税条例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所享有的权利,完善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对某些特定进出口货物依法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并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这不仅维护了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而且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说,新关税条例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明确了代理报关时纳税义务人与报关企业的纳税责任,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赋予海关估价时对纳税义务人账户的查询权。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关税征管制度,打击偷逃税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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